《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新亮点
各电商企业: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60号令)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新办法针对网络交易发展新特点,涵盖了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全部经营活动,细化了电商企业的责权利,与电子商务企业的经营发展息息相关,敬请关注。
新办法与现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有以下亮点:
1、个人开网店坚持“实名制”原则。新《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明确限定自然人必须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2、加大第三方交易平台责任义务。新《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中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新增了5项内容,具体包括:
第八条规定,第三方交易平台在对申请进入平台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后,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展自营业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必须以显著方式对平台自营部分和其他经营者经营部分予以区分和标注。
此外,新增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还包括: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其与平台内经营者的协议、交易规则应当遵循公开、连续、合理的原则,并至少提前7日予以公示;拟终止提供服务的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提前公示并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切实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来提升服务质量、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适应新《消法》细化消保措施。具体而言,为适应新《消法》,《办法》在网购售后服务、个人信息保护、格式合同管理等方面细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如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
4、明确跨区域违法交易管辖权。《办法》规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对于其中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其违法行为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违法行为人有困难的,可以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情况移交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总之,新《办法》的出台对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网络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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